更新时间:2025-09-12 11:03:50
⒈ 同住一处。
引《史记·淮南衡山列传》:“臣请处 蜀郡 严道 邛 邮,遣其子母从居,县为筑盖家室。”《史记·淮南衡山列传》:“令故美人才人得幸者十人从居。”